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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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西部开发司具体职责:

  一、组织拟订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西部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

  二、研究提出支持西部内陆、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措施、规划、方案并协调落实。牵头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总体设计、实施方案。

  三、监测、预测并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相关发展趋势研判,研究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西部大开发年度工作任务;指导和联系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四、研究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问题,提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年度任务计划编制;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并承担落实相关工作;统筹研究提出西部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试点示范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地方落实相关工作;参与推进西部地区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五、提出西部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建议。

  六、研究拟订有关促进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协调实施有关重大项目;参与编制西部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研究提出人才开发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开发工程,参与组织协调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的实施。

  七、组织拟订促进东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指导和协调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承担中央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工作。

  八、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提出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机制,研究提出综合避灾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九、按照全国新区设立的总体安排,参与西部地区新区设立具体工作。

  十、具体承担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级机构

  综合处、农林生态处、经济发展处、社会发展处、开发开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