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
“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
为充分发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优势,支持其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一致并报国务院审批同意,现签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一、原则和目标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双方愿以《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为指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促成者”和“推广者”作用,围绕实现“五通”加强沟通协商,为香港充分发挥独特的经贸、金融和专业优势,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做出适当安排,实现内地与香港互利共赢、协调发展。
二、重点领域
(一)金融与投资
1. 在符合相关金融市场规范及金融领域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各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投融资方和项目营运方)通过香港平台共同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所需资金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包括上市集资、银团贷款、私募基金、债券融资等服务。
2. 支持香港金融管理局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IFFO)继续发挥作用,汇聚主要参与者,共同促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
3. 推动基于香港平台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绿色项目在香港平台发债集资;推动建立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4. 配合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充分发挥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渠道,鼓励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资金结算,推动两地资本市场进一步互联互通,便利两地规范的跨境投资活动。
5. 支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机构(含相关投资机构和多边发展银行)进一步加强与香港的合作联系,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规则及程序的基础上,上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资金运作、市场营运等业务,鼓励已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机构进一步发展其在港业务。
6. 鼓励香港与内地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并与项目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合作,进一步探索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推动项目建设,并参照国际规范建立项目合作机制和协议范本,充分调动社会投资。
(二)基础设施与航运服务
7. 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研发、融资,以及规划、设计、建造、监理、管理及养护等专业服务,鼓励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与香港企业一起“走出去”,共同开拓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基建市场。
8. 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等专业服务,视情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专属自保公司,为其海外业务安排保险,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
9. 利用香港在环境和规划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例如在港的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绿色建筑和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及服务,促进“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等要求。
10. 支持香港发展高增值海运服务,包括海事保险、船舶融资、海事法律和争议解决、船舶管理等,鼓励内地海运企业充分利用香港的专业服务,推动香港发展成为重要的国际海运服务中心。
11. 巩固香港国际航空枢纽地位,推动珠三角地区机场群良性互动,利用香港通达全球的航空运输网络,发挥香港在国家开放格局中的重要门户作用。
12. 进一步推动内地和香港在信息、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在发挥内地基础设施设计和制造方面优势的同时,带动香港咨询、金融、项目管理、保险等专业服务发展。
(三)经贸交流与合作
13. 鼓励内地企业根据需要在香港成立地区总部,以香港作为进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前沿平台,在“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开展合规经营;支持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香港成立地区总部,开拓内地市场,使香港能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两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
14. 支持香港参与国家主导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及经济体商签自由贸易协议及双重课税宽免安排。
15. 加大内地对香港开放力度,推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升级,进一步促进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及投资。
(四)民心相通
16. 鼓励香港高等院校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合作,吸引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学生来港升学及进修,培育各方面优秀人才。
17. 鼓励举办更多交流项目,支持香港与具备条件的国家研究签订工作假期计划的双边安排,增加香港青年在相关国家和地区中资企业的实习机会,支持香港艺术机构及艺术家参与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的文化艺术交流。
18. 支持香港为相关国家和地区政府机关、投资机构及企业提供公共行政、城市管理、金融规管、公共关系、宣传推广、航运(特别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专业培训。
19. 支持在香港举办高层次的“一带一路”建设主题论坛和国际性展览。支持香港各界参与内地“一带一路”建设主题论坛和国际性展览。
20. 鼓励香港发挥区位优势,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发“一程多站”旅游产品;利用香港作为亚洲邮轮枢纽地位,积极拓展“海上丝绸之路”旅游线路。支持香港举办“一带一路”建设会展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合作关系。支持香港今后加入内地建立的有关“一带一路”旅游信息平台,共享“一带一路”旅游资源、发展机遇等旅游信息。
(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21. 支持香港积极参与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大湾区其他城市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并作为双向开放平台,与大湾区城市共同“走出去”,建设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及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香港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机遇,拓展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与功能。
22. 深化大湾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生态环保及人文交流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平台,打造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
(六)加强对接合作与争议解决服务
23. 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合作方面的沟通机制,探讨搭建“一带一路”共用项目库。通过项目库建设及相关信息交流,促进与内地主管部门、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参与项目的内地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对接。
24. 推动香港与内地企业及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并充分利用内地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和特区政府的海外经济及贸易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旅游发展局的海外网络,通过多种方式合作“走出去”,包括共同组织赴相关国家考察、推介和招商。
25. 进一步推动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地和香港企业、金融机构建立策略伙伴关系,联合参与项目投资和产业园区建设,降低企业赴相关国家投资的风险。
26. 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
三、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层代表组成。
(二)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围绕香港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合作事项进行沟通协商,总结工作进展,研究年度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安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安排》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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